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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19297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北京市通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蒙山县,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广州高顺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怡花园钟韦公路24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6017964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邈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190987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广州高顺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邈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2018年12月14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