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高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国药集团北京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4924号 原告:广东高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怡花园**公路24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601796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药集团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旺路25号院9号楼1至2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1909870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广东高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集团北京**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