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4924号
原告:广东高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怡花园**公路24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601796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药集团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旺路25号院9号楼1至2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1909870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广东高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集团北京**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