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3民初19297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北京市通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裴海东,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珍,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蒙山县,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广州高顺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怡花园钟韦公路24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6017964B。
法定代表人黄义昌,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邈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1909870W。
法定代表人商国懋,总经理。
上列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樊相帮,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聂静云,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李金珍、广州高顺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邈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2018年12月14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永芝
人民陪审员  梁小玉
人民陪审员  乔立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章 峰
书 记 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