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高顺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4722号
原告:广州高顺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怡花园钟韦公路24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6017964B。
法定代表人:黄义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雄,公司员工。
被告:******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49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片仓山园29#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50804600。
法定代表人:傅驿钦。
原告广州高顺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高顺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9元,减半收取计6884.5元,由原告广州高顺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海
书 记 员 林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