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5814号
原告: 广州高顺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怡花园钟韦公路24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6017964B。
法定代表人:黄义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雄,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州高顺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被告:国药集团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旺路25号院9号楼1至2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1909870W。
法定代表人:吴世龙,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高顺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集团北京**药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高顺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高顺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高顺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州高顺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