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983执375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4780145D),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康乐北路62号五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信宜市宜居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696488381Y),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城南前进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宜市宜居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983执37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