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61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区达北线西环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673079569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康乐北路62号五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4780145D。 法定代表人:***。 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长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2071民初616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616910.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协调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616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616910.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