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06号
原告:汕尾市城区建筑安装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实业律师。
被告:汕尾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市城区建筑安装总公司诉被告汕尾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不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