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7执637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1596632。
被执行人汕尾市某某某某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N。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汕尾市某某某某安装总公司惠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T。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1227321。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汕尾市某某某某安装总公司惠东分公司、汕尾市某某某某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97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452782.82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2月16日,以3592782.82元为基数;2015年2月17日至2016年4月24日,以3552782.82元为基数;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5日,以3472782.82元为基数;2016年5月6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3452782.82元为基数;均按照月利率2%计付);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粤0307执6378号。另被执行人应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2343元,本院亦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粤0307执6379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43728.19元。上述款项,本院依法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52343元,扣缴执行费12313元,剩余款项979072.18元已全部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另查,2018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汕尾市某某某某安装总公司惠东分公司经友好协商,就本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要点如下:一、扣除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979072.18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汕尾市某某某某安装总公司惠东分公司确认截至2018年11月2日,被执行人汕尾市某某某某安装总公司惠东分公司尚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820927.82元(人民币,下同);二、被执行人汕尾市某某某某安装总公司惠东分公司须于2018年11月1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款项支付至以下银行账户:开户名:***、***(联名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翠竹北支行,开户账号:40×××41);三、如被执行人按约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即视为本案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汕尾市某某某某安装总公司惠东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汕尾市某某某某安装总公司三方之间关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判决扣除已支付款项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执行费24687元(已扣除本院扣缴的12313元),由被执行人汕尾市某某某某安装总公司惠东分公司承担14687元、申请执行人承担10000元。2018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控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97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汕尾市某某某某安装总公司惠东分公司、汕尾市某某某某安装总公司名下共计5389174.2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