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554号
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某,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男,199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程有限公司、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