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2439号
原告: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某某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建某某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00.5元,由原告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