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9373号
原告:上海某某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某某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某某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某某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某某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