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东鸿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长霖建设有限公司、亿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81民初442号
原告:宜都市东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道解放社区长江大道东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9P6ET1Q。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莲花堰村地中海风情街2号楼1-2层11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BN3C4H14。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亿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杨家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49372XR。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被告:***,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宜都市东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霖建设有限公司、亿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宜都市东鸿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都市东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