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牛儿庄采矿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永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6民初1763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霞,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前朴子村160号。
法定代表人:申卫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娇,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牛儿庄采矿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
法定代表人:李新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河北永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牛儿庄采矿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样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