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198号之一
原告:东营世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郝家镇大务村北二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彩霞,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太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存玉,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航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陈立军,董事。
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路村营县上庄村西(磁峰复线九龙煤矿)。
法定代表人:石泽坡,董事。
被告:邯郸市牛儿庄采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
法定代表人:李新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裕阳工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羊渠河矿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张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振普矿山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5层519房间。
法定代表人:苗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北长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界城镇南界城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马守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伽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牛山广场1号楼一层10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珍,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潍坊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大路西侧凯旋门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东营世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邯郸市牛儿庄采矿有限公司、邯郸市裕阳工矿制品有限公司、邯郸市振普矿山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长帆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伽润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东营世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世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世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共计1305元,由原告东营世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