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峰浩康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建峰浩康化工有限公司与十堰东方翼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302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峰浩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文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东方翼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堰市茅箭区丹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侠,该公司经理。
重庆建峰浩康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十堰东方翼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峰浩康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可
代理审判员 何 源
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