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峰浩康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建峰浩康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沾化环星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2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峰浩康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12894-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建峰化工总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文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四海,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沾化环星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94864-4,住所地山东省沾化县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贾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建峰浩康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沾化环星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货款126851.72元及利息(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同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屋等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太友
代理审判员  鲜艳川
审 判 员  汤建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甘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