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赞民二初字第114号 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2号楼12B。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赞皇县王家洞村东路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