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29民初753号
原告**。
被告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赞皇县王家洞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田大春,任执行董事。
案由:债权转让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38元,减半收取406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