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29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赞皇县,联系。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某:[法定代理人等]
被执行人: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王家洞村东南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冻结了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在[扣划账户/账号]账户的[划拨金额]元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在银行[扣划账户/账号]账户的[划拨金额]元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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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