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湖南湘电长泵长一制泵有限公司与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29民初696号
原告湖南湘电长泵长一制泵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
法定代表人:肖锋,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勇军,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勇,系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地,地址,河北省赞皇县王家洞村东南/div>
法定代表人:田大春,任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湖南湘电长泵长一制泵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电长泵长一制泵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电长泵长一制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湖南湘电长泵长一制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彦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雅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