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02民初2192号
原告海正化工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永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海正化工南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正化工南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海正化工南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民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