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623民初592号
原告南通通财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正化工南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南通通财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通财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通财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南通通财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