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6民初3241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址南京市秦淮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潘诗功,男,汉族,1941年3月6日出生,住址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男,汉族,1961年3月4日出生,住址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金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大纬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女,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址南京市玄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金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薛俊卫
人民陪审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郭 琴
书 记 员 陈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