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金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6民初2531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了相应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该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前提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相应义务。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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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晓彬
审判员 赵 成
审判员 沈 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