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240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王鹏翔,男,1940年11月29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蔡培忠,男,1959年2月6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吴航,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阚健,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李南滨,男,1963年5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王春燕,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陈正埂,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顾瑞,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王强,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金宪,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姜笃奇,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周武,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路佳霞,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朱江,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黄玲琍,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顾华,男,1958年2月6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李佳智,男,1975年3月2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王春柱,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裴锡贵,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安捷,女,1976年2月3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杨宝亮,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许芸,女,1969年2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徐学慧,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王国兵,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吴剑豪,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邵双红,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住南京市下关区。
原告:蒋慧敏,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陈迺民,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徐万忠,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第三人:金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大纬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蔡培忠等诉被告***,第三人金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巧玲
人民陪审员  王长宏
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