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新民催字00002号
申请人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10400052-******,票面金额57.12万元,出票人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