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

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新民催字00002号 申请人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10400052-******,票面金额57.12万元,出票人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