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91民初482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天津京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小街村京山铁路东天福陵园西侧化轻仓库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天门大街6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京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已达成和解、起诉第三被告只是为查明案件事实”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