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13458号 原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23年5月24日受理的原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3)陕0116民初13458号)与2023年4月25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3)陕0116民初10478号),***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对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HT737号裁决书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起诉一案的受理时间早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一案的受理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原告***诉被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并审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在合并审理中一并作出裁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