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14民初4411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银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银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5226.04元;判令诉讼费和鉴定费由银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9日,**驾驶苏N×××××、苏N×××××号车辆到银邦公司厂区运输铝废料,在协助银邦公司员工装货过程中,被银邦公司员工驾驶的行吊的吨包撞至地面导致受伤。**因此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8408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2510元、误工费30869元、交通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104920.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99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97281.74元,扣除银邦公司垫付的32055.70元,银邦公司还需赔偿265226.04元。
被告银邦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在本起事故中也存在过错,故其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对于**主张的各项损失由法院依法认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就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银邦公司向海光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光公司)出售铝灰,海光公司委托沭阳鑫达物流有限公司至银邦公司处运输铝灰。
2019年4月19日,**驾驶苏N×××××、苏N×××××号车辆至银邦公司厂区运输铝灰。**在协助银邦公司员工装货过程中,被银邦公司员工驾驶的行吊的吨包撞至地面并受伤。后银邦公司安排车辆将**送医。
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讼来院。
诉讼中,银邦公司陈述,其与海光公司的合同中约定由银邦公司负责装货,不允许对方驾驶员装货的。事故发生当天,银邦公司制止**帮忙装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依法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经鉴定,**左踝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双方协商一致**的医疗费为84088.92元(包含银邦公司垫付的32055.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00元、营养费为2700元、护理费为7200元、误工费为30869元、交通费为1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有争议的部分,**主***赔偿金104920.32元【(23836元/年+5636元/年)*1.78*0.1*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46993.50元【31329元/年*(18年-3年)÷2人×10%×2】,为此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明,经审查,**主张的标准及计算方式均无误,本院确认残疾赔偿金104920.32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6993.50元);**主***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经审查,本院根据**的伤情酌定为5000元。
本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装货的义务在银邦公司一方,**系帮工人,银邦公司系被帮工人,银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帮工,故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的损失为医疗费8408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30869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04920.32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699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236978.24元,扣除银邦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32055.70元,银邦公司还需赔偿**204922.54元。
综上,银邦公司需赔偿**经济损失204922.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4922.5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鉴定费3526元,合计4439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1009元,由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30元(**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3430元由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