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353号
申请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74497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道后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6525072Y,住所地天津市技术产业园区**开发***道北侧16、17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ORBANFABRICEVICTORS。
申请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银邦公司以自有的坐落于无锡市新吴区××街道××路××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3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