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执保1号
申请人: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北区D27-1/0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C44997。
法定代表人:王敬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析,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渝,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52民初65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名下川AXN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独玉洁
书 记 员  傅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