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财保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人):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北区D27-1/0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C44997。
法定代表人:王敬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52民初6533号民事裁定,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作出(2020)渝0152执保1号执行裁定,将**名下川AXN号车辆予以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川AXN号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独玉洁
书 记 员 傅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