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密山市鹏呈包装制品厂与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382执3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鹏呈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密山市。
负责人:石紹增,厂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桂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密山市鹏呈包装制品厂与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密山市鹏呈包装制品厂给付欠款3098339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3383元。在执行过程中,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已给付3102000元,现密山市鹏呈包装制品厂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382执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清江
审判员  张海鸥
审判员  吕国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