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382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唐文艳,女,1957年10月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密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林。

本院在执行唐文艳、***与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唐文艳、***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黑038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清江

审 判 员 吕国祥

审 判 员 王德权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