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382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唐文艳,女,1957年10月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密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林。
本院在执行唐文艳、***与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唐文艳、***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黑038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清江
审 判 员 吕国祥
审 判 员 王德权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