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03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罪一案中,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文件证实本案罚金与现在的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关,由密山市工信局代为保管资金中支付本案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3执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丹童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李秀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封佳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