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诺斯(中国)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互诉被告、互诉原告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09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互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亚新,广东德纳(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互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艾诺斯(中国)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工业五路**万维大厦103。
法定代表人:吴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艾诺斯(中国)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诺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0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艾诺斯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应当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9048.45元。2.**一直在正常工作,不存在旷工,艾诺斯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4587.11元。3.**未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二审法院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明显错误。4.艾诺斯公司应向**支付律师费5000元。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艾诺斯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申请再审的理由及艾诺斯公司提交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鉴于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主文多处下划处有**签名,且**承认艾诺斯公司第二次邮寄的《劳动合同》时有告知**需在主文下划线处补签名,应视为艾诺斯公司有与**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艾诺斯公司于2018年10月再次要求**完成签字流程时,其拒绝完成该流程。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艾诺斯公司已尽到与**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是**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新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故对**主张艾诺斯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根据双方邮件内容显示,**一直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艾诺斯公司的工作安排,经艾诺斯公司多次通知、劝告后,仍然拒绝履行工作职责,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艾诺斯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为本案纠纷支出律师费12000元,二审法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艾诺斯公司按照**的胜诉比例,向其支付律师费863.67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孙桂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