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鼎虎海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14号新海园优盘2单元307。
法定代表人:董晓静,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鼎虎海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鲁0213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青岛鼎虎海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