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诺斯(中国)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艾诺斯(中国)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催1号
申请人:***(中国)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工业五路**万维大厦103。
法定代表人:吴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远彬,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国)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以票据遗失为由,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码为1040005226378100,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收款人为***(中国)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光谷支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8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涉案票据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8日,至今已过6年,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不符合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形,应当予以终结,相关权利人可以另行主张民事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吴国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