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551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濮阳市。 被告: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地址:濮阳市胜利路与濮水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