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3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创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同心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西路与濮水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创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民终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创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智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