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1599号
原告:濮阳市齐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科技大道交叉口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西路与濮水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濮阳市齐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齐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齐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