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0902民初13573号
原告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静雪,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振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处为豫J×××××号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且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对于原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暴雨发生发动机进水的损失,被告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为其所有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约定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于本案中出现的车辆在暴雨中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后保险人是否负责赔偿的问题,该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因双方当事人对其所签订的格式合同的条款有完全不同的两种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保险公司的解释,即合同虽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涉案车辆发动机进水的直接原因是暴雨所致,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的情形。对于当天的降雨量是否属于暴雨的问题,气象部门将24小时内降雨量超过50mm认定为暴雨天气,本案发生事故时降雨量为45.5mm,即使事故发生时未达到暴雨标准,本院结合审判实践,并对事故发生的天气及事故发生的地点等因素综合考量,原告车辆行驶至此处时亦可能因大雨天气而遭受损失,因此,原告车辆因雨量过大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而遭受的损失,被告应当赔付。豫J×××××号车车辆损失价值,因原、被告均同意鉴定,应以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根据作出的鉴定结论,车损数额为94730元在本案机动车保险合同车辆损失保险约定的赔偿范围内,被告应予理赔。(鉴定费被告保险公司实际已直接缴纳予鉴定机构)。首次评估费4200元,亦是原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根据两次鉴定结论的比例,由原告负担1349元,被告负担2851元。综上,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保险合同车辆损失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金975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沪B×××××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17056元)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被保险人为本案原告,保险期间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原告变更登记车辆牌照为豫J×××××。2019年6月5日,***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胜利路××××路交叉口时,路面积水过深,车辆被淹。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委托河南启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河南启信[2019]第9039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豫J×××××号车辆损失为139548元。原告支付本次鉴定费4200元。被告对原告单方提供的河南启信[2019]第9039号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提出对豫J×××××号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濮阳市天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投保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天成濮价[2019]鉴字第TCZ1132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豫J×××××号车辆损失价值为94730元。被告支付该次鉴定费。另查明,濮阳市气象局资料室出具证明显示:2019年6月5日08时到2019年6月6日08时,濮阳地区出现降雨天气,其中葡萄园站点降水量为45.5mm。(属大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据、濮阳市气象局证明、评估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保险金9758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7元,由被告负担1121元,原告负担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0份,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