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

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1226号
原告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与被告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德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申请人金润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班德路公司价值2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润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班德路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2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