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

江苏创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902民初12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创新诉被告濮阳班德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创新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