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

521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7民初521号
本院在审理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且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艾唯尔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审判员黄伟
法官助理史丹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