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富德漆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881民初2343号
原告: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96798,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青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林学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松钻,男,系原告职员。
被告:浙江富德漆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93368N,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丰益。
原告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审判员  刘建芬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佳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