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3468号
原告: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96798。
法定代表人:林学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海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产业区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91581782F。
原告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