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执1587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学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强,男,1985年3月10日生,居民
身份证号码362522********,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生产路72号2户,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欧邦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苏欧邦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1xx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欧邦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56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江苏欧邦涂装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因江苏欧邦涂装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084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2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
2、2019年2月21日、7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
3、2019年4月2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处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停业,有关设备、资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拍卖。
4、2019年8月2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3084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电话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赵云凤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贝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