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03民初13号
原告辽宁***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612115930。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新桥中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8669475Y。
法定代表人季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农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农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置,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辽宁***农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庚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静